房屋继承或遗赠需要公证
上传时间:2012-09-20 浏览次数:2620次
申请房屋继承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?房屋遗赠又该如何办理登记?在市产权管理中心服务大厅,常有市民对房屋登记的条件,需要准备的材料等进行咨询。昨天上午,市住房局产权管理中心有关专业人士给市民答疑解惑。
据介绍,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。遗嘱继承,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,若其死亡后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哪些人继承。遗赠,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,若其死亡后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。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前提下,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。
如房屋发生继承或遗赠的,要确定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,需要调查的事项较多而且复杂,如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,没有遗嘱的,按法定继承办理。被继承房产的共有状况、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(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),继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,除法定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,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,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等。
今年6月,由住建部发布的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》(简称《规程》)正式实施。《规程》对此作出如下规定:因继承、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、受遗赠文书应经公证,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、受遗赠事实的除外。
根据这个规定,当事人申请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登记时,应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、当事人身份证明(婚姻证明)、房屋所有权证、继承权公证书、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等材料。当事人申请遗赠登记时,应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、当事人身份证明(婚姻证明)、房屋所有权证、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、契税完税证明、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等材料。